导游自由执业分区域启动试点

2016-05-06 14:45:00 丨 来源:新京报 丨 点击量:
在没有设定出如何保障游客合法权益制度之前,提前实行导游自由执业计划,打开的可能不是为那些业务素质精湛、服务热情周到的导游提供施展才华的新天地,更可能的是打开了一个潘多拉。
以下为正文
 
北京非试点,已成立导游行业协会。专家认为,只有修订法律法规,才能确保导游自由执业工作的顺利实施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在年初举行的“2016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表示,必须转变旅游发展思路,变革旅游发展模式,创新旅游发展战略,加快旅游发展阶段演进,推动我国旅游从“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转变。其中还提到,从导游必须由旅行社委派的封闭式管理体制向导游自由有序流动的开放式管理转变,实现导游执业的自由化和法制化。
 
三个月过去,关于导游自由执业的讨论并未停息,一些地方也开始探索导游自由执业的具体措施。
 
导游自由执业首先面临的是法律问题
 
导游执业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和安排,这在《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设定了类似强制性的规定。
 
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黄恢月认为,导游自由执业的全面实施,首先必须破除法律障碍。如果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导游自由执业,就必须借助法定程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对《旅游法》和相关《条例》有关导游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的内容进行修订。同时作出提前研判,对导游自由执业后可能产生的相关管理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修订,才能确保导游自由执业工作的顺利实施,否则导游自由执业推进中法律鸿沟就不可逾越。尽管如此,在没有修订这些法律法规之前,选择个别地区试点推行导游自由执业工作,当然不成问题。”
 
黄恢月解释,导游自由执业和旅行社委派导游之间并不矛盾。国家旅游局提出的“取消”导游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与此同时并没有“禁止”导游接受旅行社委派的模式。当然行政部门也无权制定此类禁止性规定。即使将来的法律法规取消了导游必须经旅行社委派的规定,允许导游可以自由执业,旅行社委派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传统模式并不会消失,依然可以继续存在。比如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参加包价旅游时,委派导游服务仍然是重要的服务内容之一。
 
成都率先成试点,探索导游薪资第三方支付
 
据了解,目前已经确定了3个区域作为导游自由执业改革试点,其中依托长三角旅游一体化在上海、江苏、浙江开展跨区域试点改革,在广东开展省域试点改革,在成都开展城市试点改革。
 
作为惟一开展城市试点改革的城市,成都已经自3月1日起,开始了为期半年的导游自由执业、导游薪资第三方支付的改革试点工作。成都市旅游局工作人员介绍,在批准成都市成为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城市的同时,也批准该市成为国内惟一试点导游收入第三方支付的试点城市。也就是说,导游的薪资将不再由旅行社支付。到成都旅游的游客有望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软件,依据导游的服务质量,支付导游薪资。为此,成都市还正在搭建导游自由执业网络预约平台,游客可通过该平台在线查询、购买、支付、评价导游服务;导游通过平台或APP等进行注册、开展自由执业、接受合理劳动报酬、纳税、接受平台管理和旅游者的评价。
 
北京成立导游行业协会
 
业内人士认为,导游实现自由执业,行业协会的监管和组织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虽然并不是第一批试点,北京市也在3月28日成立了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导游分会,虽然还没有明确的说法,认为导游分会的成立是在为未来导游自由执业做准备,但是目前新京报记者得到的消息是,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导游分会是北京市第一个政府认可的关于导游的官方组织,之前也经过了一段长时间的酝酿。导游分会未来的主要工作就是要强化导游的管理。据了解,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导游分会负责导游员导游证的申领、调动、丢补等相关业务办理。北京市未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社会)导游员,均应在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导游分会注册,并根据个人意愿办理入会手续。
 
与此同时,“最美导游服”的研发、导游证的换证以及成立导游之家等工作都在进行中。
 
据一位旅行社负责人透露,由于前期法律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所以目前北京等重要城市还没有明确的工作时间表和计划,要等国家旅游局的相关政策才能执行。而事实上,在北京的绝大多数旅行社,另一种意义上的“导游自由执业”早已不新鲜,虽然不完全合乎法律法规,但因为没有哪一家旅行社能让导游一年四季都能带团并且得到较为满意的收入,所以导游们大多会挂靠在一家旅行社、但同时给数家旅行社带团,这在行业中也是被默许的。“毕竟导游的基本工资并不高,主要的收入来自于带团”。
 
事实上,国家旅游局决定取消导游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仅仅是在原有导游执业条件的基础上,为导游固有的执业模式松绑,为导游执业又开了一扇窗而已。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从此旅行社委派导游服务是违法行为,应当被禁止和查处。所以,导游自由执业和旅行社委派导游之间不是非此即彼你死我活的敌对关系,而是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关系。
 
——黄恢月
 
自由执业后导游服务的几种模式预测
 
●黄恢月,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1 导游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模式。这种模式和现有委派模式相比,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是现有旅行社委派导游经营模式的延续。这种模式的性质,依然是传统的包价旅游服务性质。
 
2 旅游者通过旅行社预订导游服务。旅行社继续保留和部分优秀导游的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在导游自由执业后依然存在。
 
3 旅游者通过旅游行业协会,比如导游协会预订导游服务。只要旅游行业协会能够真正成为导游之家,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旅游行业协会必须会成为导游的集聚地。旅游者通过旅游行业协会预订导游服务,必定会成为导游自由执业后的趋势之一。
 
4 导游服务公司、导游经纪公司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这里所说的导游服务公司,和目前正在营运的导服公司不是一个概念。现在的导服公司大多为半官方性质,能够按照市场化模式正常运转的少之又少。只要导游自由执业全面实施,导游服务公司、导游经纪公司等经济实体必将应运而生,专职从事预订和提供导游服务。
 
5旅游者直接和导游本人联系预订导游服务。这种模式为那些业务素质精湛、服务热情周到的导游提供了施展才华的新天地。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