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为何要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2016-10-01 12:41:12 丨 来源: 丨 点击量:
来源:中国旅游报 沈仲亮9月27日,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签署国家旅游局第40号令,公布了《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

来源:中国旅游报 沈仲亮

 

9月27日,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签署国家旅游局第40号令,公布了《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公布、2005年6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21号修正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围绕为什么要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导游人员管理将如何调整以适应新形势要求等问题,中国旅游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1 简政放权 优化公共服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有关要求,国家旅游局按照“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的原则,积极开展相关清理工作。

 

据了解,目前,国家旅游局的文件清理工作已取得三批工作成果。一是2月29日清理了一批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发布了国家旅游局2016年第8号公告。二是5月31日废止了一批改革开放以来的政策性文件,并向社会发布了国家旅游局2016年第18号公告。三是8月废止了22件国家旅游局政策性文件,开展了改革开放以来政策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发布了国家旅游局2016年第26号公告。

 

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就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做出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清理影响简政放权的有关文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清障搭台。废止《办法》、取消导游年审制度等,是对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的具体贯彻落实,有利于减轻导游和旅行社负担,促进导游队伍高效从业。

 

2 依法治旅 激发市场活力

 

“国家旅游局废止《办法》,体现了在行政管理上的依法治旅精神。随着时代的变化、行业的发展以及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办法》中一些条文已经不符合现实情况。”江苏高级导游员夏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中青旅质监合规部总监李广表示,《办法》是2001年发布的,已经有十多年的时间,在法律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而随着2009年《旅行社条例》、2013年旅游法的颁布实施,上位法已经发生变更,修改或废止《办法》顺应了旅游法治环境的发展变化。

 

据了解,旅游法颁布实施后,《办法》规定的导游计分管理中多数违法违规行为,如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等,已有明确法律责任规定且处罚更严;部分未纳入的行为,如讲解中吸烟吃东西、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等,因取证难、扣分少等,基本起不到规范、警示作用。

 

记者注意到,《决定》指出,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导游计分管理制度、年审管理制度和导游人员资格证3年有效制度等停止实施。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邓德智表示,《办法》是导游管理的阶段性产物,对当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导游队伍建设、提升导游服务质量都起到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旅游环境及导游治理模式的变化,废止《办法》也是与时俱进的体现,充分显示了国家旅游局在依法治旅、力求从制度设计和顶层设计上纵深推进体制改革的思路。

 

3 纵深改革 开创工作新局面

 

今年年初,全国旅游工作会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导游体制改革,取消导游资格证3年有效、导游年审等规定,建立法治化、市场化的导游管理体制,构建便利化、多元化、规范化的导游执业体系,以顺应我国旅游业从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转变。

 

夏军说,废止了老办法,并不代表旅游主管部门对于导游的管理会无序化和放任化,肯定会有新的管理服务方式,帮助导游队伍建设走向更为成熟的发展阶段。当前形势下,随着旅游市场的快速增长,对于导游人员的管理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导游的管理应该可视化、可量化,还要加强对旅游产业链各环节的把控,推动相关管理工作的升华和细化。

 

记者了解到,新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之中。同时,为防止废止《办法》后可能造成的监管空白,国家旅游局监管司已开始设计和开发汇集导游基本信息、执业信息、游客评价及旅行社、旅游部门奖惩评价信息为一体的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新型游客评价体系和诚信经营机制的建立,将从过去仅仅靠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扣分转变成游客评价、导游信用、用人单位考核、行政奖惩等综合计分管理规则,从过去“一年一审”转变为实时动态监管。

 

邓德智表示,导游管理体制改革见证着导游制度变迁,好的制度可以释放生产力,可以促进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适应,把改革成本降到最低,效益发挥到最大,因此制度设计是根本,制度实施是关键。而目前导游制度存在供给失衡和时滞状况,旅游法涉及导游管理的法条对具体监管执法还很宏观;国家、省、市三级导游行业管理组织体系还未健全,导游服务机构的定位、功能和运行仍不清晰,自由执业制度设计还刚刚起步,这些都是导游管理体制改革纵深推进过程中亟待加强的地方。

 

“就导游管理而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符合当前整体发展大势的。”李广说。

 

国家旅游局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即将推行的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和导游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工作中,导游人员的行为和服务质量将交由游客、社会和部门共同监管,逐步构建科学化、智慧化、规范化、法治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0号《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旅游局局长  李金早

 2016年9月27日 

 


 

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激发市场活力,贯彻实施旅游法,推进导游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公布、2005年6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21号修正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导游岗前培训考核制度、计分管理制度、年审管理制度和导游人员资格证3年有效制度等停止实施,国家旅游局将根据导游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的推进,逐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分享到: 收藏